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2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治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