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932號
TPDM,109,審簡,932,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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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儀諪

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000室(送達代
收人:孫瑞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瑞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099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儀諪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罪數編號欄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及追徵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前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宣告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及應執行拘役部分,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儀諪於民國108年8月2日晚上9時30分許,與友人吳佳佳在 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阿豬嘻烤肉村餐廳」聚餐, 吳佳佳如廁時,將皮包交由謝儀諪保管,謝儀諪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上開吳佳佳皮包內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前六碼為:447757,其餘卡號資料 詳卷)取出藏放於自己身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 己。
二、謝儀諪侵占上開信用卡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犯意,於108年9月16日下午3時33分許,至位於臺北 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全聯量販店內湖葫洲門市,佯 裝為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刷卡購買(無須在簽帳單簽 名)售價為新臺幣(下同)29元之不詳商品,致該門市店員 陷於錯誤,同意謝儀諪刷卡消費,交付上開商品予謝儀諪。三、謝儀諪復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 取財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內湖 區大湖山莊街23巷之住處,透過網路連線至附表所示之購物



或外送網站,填單選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於結帳時,佯裝 為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各該網路結帳頁面購物,輸 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刷卡付款之電磁紀錄,旋傳送予各該購物或外送網站而行 使之,表示真正持卡人吳佳佳同意以該信用卡刷卡付款之意 ,致各該購物或外送網站陷於錯誤,同意交易並將謝儀諪選 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寄交或外送予謝儀諪,足生損害於吳佳 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各該購物或外送網站。貳、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首揭犯罪事實:
一、證人即告訴人吳佳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三、信用卡冒用明細1張、foodpanda網站交易記錄3份、戶戶送網 站交易紀錄3份。
四、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五、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犯罪事實要旨一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行為後 ,該條項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 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折算標準 ,修正後法定刑並無輕或重於修正前之情形,自無比較新舊 法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規定論處)。(二)犯罪事實要旨二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犯罪事實要旨三部分: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 、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網路及APP軟體刷卡交易係 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站頁面,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 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 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 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 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 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屬刑法 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是故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 之網路購物單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購買人以其本人或獲得



他人授權之信用卡進行網路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 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核被告就附表 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持同一信用卡向同一購物或外送網站盜刷消費之各 次行為間(即附表編號1至11向淘寶網站盜刷消費;附表編 號12至14向戶戶送網站盜刷消費、附表編號15至17向foodpa nda網站盜刷消費),係於密切之時、地所為,犯罪手法相 同,侵害法益對象同一,係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分別論以 接續之一行為。被告向淘寶網站、戶戶送網站、foodpanda 網站盜刷消費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取財二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侵占1罪、詐欺取財1罪、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科刑、定應執行刑及緩刑:
(一)爰審酌被告冀圖不勞而獲,欠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利 用告訴人信任朋友之機會侵占其信用卡,進而為前開盜刷信 用卡之各次犯行,破壞交易安全及簽帳資料之憑信,致發卡 銀行、特約購物或外送網站承受損失,實應非難。復考量被 告年紀甚輕,犯後坦認犯行,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和解 ,賠償所受損失229元(告訴人因已辦理止付而無金額損失 ,上開賠償金額係針對犯罪事實要旨二部分,至犯罪事實要 旨三部分之盜刷金額依約定由特約購物或外送網站承受), 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而被告雖有意願賠償告訴人,然告訴 人認遭被告背叛,打擊甚大,無與被告和解之意,暨被告陳 稱:現就讀大學二年級,目前於精品服務業打工,月收入不 到1萬元,未婚,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 具體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刑 ,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侵占罪及詐欺 取財罪間之刑;行使偽造準私文書3罪間之刑,各無不得併 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各罪之罪名,犯罪間隔時間、手 法,暨考量犯罪所生整體危害,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各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 本件全部犯行,當庭向告訴人鞠躬道歉,與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達成和解,並提出願額外賠償告訴人之意願,堪認被告尚 有彌補過錯之努力。復考量被告年紀甚輕,仍在大學就讀,



思慮較欠周全,其一時貪念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 刑之教訓應足使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均以 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能自本案汲取教訓,並確實督 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法治之觀念,自以命其等履行一 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另倘被 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 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肆、沒收:
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三各向淘寶網站、戶戶送網站、foodpa nda網站盜刷6030元、870元、787元,經各開網站交付等值 商品,分別屬被告於此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之犯罪所 得,且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指派之代理人到庭陳述,此部分 盜刷金額由各該網站自行吸收,足見被告尚未實際償還被害 網站,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而考量此部 分盜刷所得財物均為食物、衣物等消耗品,堪認屬不能沒收 之情形,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逕命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 犯罪事實要旨一侵占之信用卡,經警扣案並發還告訴人,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被告於 犯罪事實要旨二盜刷購買29元商品,固屬於被告犯罪所得, 惟前已述及被告業賠償中國商業信託銀行此部分損失,如再 宣告沒收或追徵,應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又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追徵 之事項,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 ,而應併執行之,毋庸在其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 附此敘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柒、本件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漢強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
罪數編號 消費編號 時 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消費內容 主文 1 1 108年9月16日 下午3時38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369元 衣服或麥克風 謝儀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等值於新臺幣陸仟零參拾元之商品,追徵其價額。 2 108年9月19日 下午2時46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792元 衣服或麥克風 3 108年9月23日 上午10時9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235元 衣服或麥克風 4 108年9月23日 下午5時28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2824元 衣服或麥克風 5 108年9月23日 下午6時38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217元 衣服或麥克風 6 108年9月24日 下午1時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58元 衣服或麥克風 7 108年9月25日 中午12時21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190元 衣服或麥克風 8 108年9月27日下午1時9分許 TAOBAO.COM(淘寶網站) 112元 衣服或麥克風 9 108年9月27日下午5時39分許 TAOBAO.COM (淘寶網站) 30元 衣服或麥克風 10 108年10月3日下午2時9分許 TAOBAO.COM (淘寶網站) 731元 衣服或麥克風 11 108年10月8日中午12時25分許 TAOBAO.COM (淘寶網站) 472元 衣服或麥克風 2 12 10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23分許 戶戶送網站(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 265元 紅橘子精緻早午餐店德安店)之檸檬紅茶【冰】、XO醬蘿蔔糕菲力嫩汁雞排蛋土司、起司酥抓餅、無糖綠茶、麥克雞塊 謝儀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等值於新臺幣捌佰柒拾元之商品,追徵其價額。 13 108年10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 戶戶送網站(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 445元 川娘子餐廳之麻辣水煮魚片、高麗菜水餃、酸辣湯、燙青菜、抄手韭菜水餃等 14 108年10月15日下午9時19分許 戶戶送網站(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 160元 紅橘子精緻早午餐店德安店)之培根蛋餅、麥克雞塊拿鐵咖啡 3 15 108年10月9日下午6時43分許 foodpanda網站(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332元 外送食物 謝儀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等值於新臺幣柒佰捌拾柒元之商品,追徵其價額。 16 10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1分許 foodpanda網站(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250元 外送食物 17 108年10月18日下午8時7分許 foodpanda網站(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205元 外送食物 合計 7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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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