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640號
TPDM,109,審易,64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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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易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治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被 告 陳淑俐




蔡建楠




吳孟蓁


周秀英



林憶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5
15號),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通 譯 甘屏妤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主刑之部分:
  陳建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陳淑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貳場次。
  蔡建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貳場次。
  吳孟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貳場次。
  周秀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貳場次。
  林憶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沒收之部分:
扣案之簽注單參箱、傳真機伍臺、筆記型電腦伍臺、印表機 壹臺、行動電話機肆具、隨身碟壹臺、計算機陸臺、核對章 拾柒個、核對貼紙壹批、簽注單壹批、日報表壹批、收單統 計表壹批、記帳單壹批、報價單壹批及電話公告單貳張均沒 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建治陳淑俐蔡建楠吳孟蓁、周秀英及林憶絲共同意 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 108 年 1 月間起,由陳建治以每月月薪新臺幣(下同) 3 萬元 僱請陳淑俐吳孟蓁、周秀英,每日 1,000 元之代價聘僱 蔡建楠林憶絲,並由陳淑俐承租坐落OO市○○區○○街 000 巷 00 弄 0 號 O 樓之房屋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 賭客以電話聯絡或傳真下單簽注,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 賭局牟利;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包車」等 玩法,由賭客以每注 55 元至 75 元不等之金額下注簽賭, 以核對臺灣彩券及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凡 對中開獎號碼者,依對中號碼之組數不同,每注可得 5,300 元至 70 萬元不等之彩金;若未對中號碼,所簽注之賭金即 由陳建治所有。嗣於 108 年 11 月 14 日晚間 6 時 29 分 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搜索,當場扣得簽注單 3 箱、傳真機



5 臺、筆記型電腦 5 臺、印表機 1 臺、行動電話機 4 具 、隨身碟 1 臺、計算機 6 臺、核對章 17 個、核對貼紙 1 批、簽注單 1 批( 108 年 11 月 14 日)、日報表 1 批 、收單統計表 1 批、記帳單 1 批、報價單 1 批及電話公 告單 2 張等物,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4 款 、第 8 款、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 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朱玓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萬可欣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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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