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87號
TPDM,109,單聲沒,87,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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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漢武
郭雨軒
林永騰
王程煒
劉宇哲
林世源
楊宗儒(原名:邱宗儒
張宇白
劉家豪
胡榮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對被告張宇白劉家豪胡榮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 宇哲、林世源(已歿)、楊宗儒(原名邱宗儒)、張宇白劉家豪胡榮丰等人(下合稱被告王漢武等10人)所涉傷害 案件,其中被告林世源部分因被告死亡;其餘被告因告訴人 撤回告訴,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 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107年度偵字第1657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木棒5支,為被告王漢武等10人供傷害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 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 有明定。而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不因被告死亡 而受影響。
三、經查:
(一)被告王漢武等10人所涉傷害案件,其中被告林世源部分因 被告死亡;其餘被告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均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107年度偵字第1657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木棒5支,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 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楊宗儒(下合稱被告郭雨 軒等7人)具事實上處分權,且係渠等供本案傷害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郭雨軒等7人直承在案(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萬華分局106年3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26590 0號卷【下稱萬華分局卷】第2、15、36頁、第45頁反面至 第46頁、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第70頁反面至第72頁、臺 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543號卷【下稱他4543卷】第90 、95、105、113、118、12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扣案物品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物 品清單在卷可佐(萬華分局卷第114至119、124、142至14 3頁、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卷第17至31、133至139、161 至192、334頁、他4543卷第92、97至103、107至111、115 至116、120頁),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對被 告郭雨軒等7人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屬被告張宇白劉家豪胡榮 丰(下合稱被告劉家豪等3人)所有,其等亦未具事實上 處分權,復係與其等鬥毆之他方即被告郭雨軒等7人執以 毆打被告胡榮丰等人之物,茲為被告劉家豪等3人於警詢 中供、證述在案(萬華分局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第92 頁、第103頁反面至第104頁),並有前開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現場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參;而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木 棒屬被告劉家豪等3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 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對被告劉家豪等3人單 獨宣告沒收,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 備註 1 木棒 5支 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楊宗儒 ⒈被告郭雨軒等7人具事實上處分權(萬華分局卷第119、124頁、偵8600卷第334頁),且係供渠等為本案傷害犯罪所用之物。 ⒉警方扣得木棒16支,其中除本件聲請所涉木棒5支外,其餘11支另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7號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已告確定。 ⒊臺北地檢署108年度紅字第1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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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