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珮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2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7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及藍色藥錠(驗餘總淨重參點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珮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4月17日確 定,並於109年4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含 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 及藍色藥錠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珮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7年4月17日確定,並於109年4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 稽(見毒偵卷第73至74頁、107年度緩字第1173號卷第21頁 )。而扣案之綠色藥錠及藍色藥錠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 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驗餘總淨重3.10公克),有該局中華民國107年北市鑑毒 字第25號鑑定書在卷足參(見毒偵字卷第71頁),堪認上開 綠色藥錠及藍色藥錠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取樣0. 04公克),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