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75號
TPDM,108,附民,57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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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吳建勲
被 告 葉宜婷
吳素慧
陳鍇渼
何怡薇
林唯曦
洪淑玲


李漪汝(原名李意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26 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已詳載對被告等人係以
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請求連帶賠償,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則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末以,原告本同就被告李學鴻張承澤余安媞簡晴惠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之部分,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於本院調解成立而
予終結一情,有本院臺北民事庭民事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等在
卷可查;原告另對被告許雅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許
雅菁已經本院發佈通緝,應待被告許雅菁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
案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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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