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668號
TPDM,108,易,66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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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玲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
阮玉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
字第3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育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許育玲自民國95年10月間起至103年6月24日止,受碁崴企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8樓,下稱碁崴公司)實際負責人關世忠委託,擔任碁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職司碁崴公司之會計、採購、收付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許育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掌管碁崴公司資金之便,接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自碁崴公司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碁崴永豐帳戶),以轉帳、匯款或提現存入等方式,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移轉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及於98年1月16日自碁崴公司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商銀)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碁崴公司元大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後,於98年1月20日存入許育玲名下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育玲永豐帳戶),用以支付許育玲之保費或欠款等,而將共計846萬2,812元(即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上開90萬元)之款項侵吞入己。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許育玲被訴 業務侵占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育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34頁、第42頁、第76頁、第84頁、第121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代表人關世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張峪 嘉律師、黃雅英律師於偵訊中之指述、證人即碁崴公司員工 闕郁瑄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許志豪許政忠、黃麗 瑾、高江萬黃佳玲於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3年度 他字第7652號影卷(下稱他字影卷),卷㈠第15頁、第21頁 至第22頁、第23頁至反面、第64頁反面、第69頁至第72頁反 面、第127頁至反面、第130頁至第131頁、卷㈢第144頁至第1 46頁反面、第255頁至第256頁反面、第279頁至第283頁;10 3年度他字第10242號卷(下稱他字卷),卷㈠第48頁至第52 頁、第53頁至第56頁;105年度偵字第5435號影卷(下稱偵 字影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30頁反面;106年度 偵續字第312號卷(下稱偵續卷),卷㈠第75頁至第77頁、第 83頁至第85頁、第305頁至第308頁、第319頁至第322頁、第 357頁至第359頁、第433頁至第435頁、卷㈡第113頁至第120 頁、第197頁至第198頁、第227頁、第255頁至第261頁】, 並有元大商銀104年5月25日元銀字第1040002690號函檢附之 碁崴公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8頁至第69 頁、第76頁反面、他字影卷㈢第162頁)及如附表一、二相關 證據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惟前開修正,除修正標點符號 之使用外,另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修正 罰金數額提高之倍數,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 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前開修正事項,並不涉及 犯罪成立要件或處罰效果等實質規範內容之修正,自無有利 、不利之情形,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 時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 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內,利用任職碁崴公司之便,先後多次



侵占告訴人款項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業務機會而持續、反 覆將碁崴公司之款項挪為己用,侵害同一法益,時空上亦有 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論斷較為 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被告 就附表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之規定甚明。又刑法第62條 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 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 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 ,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 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 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自首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該管 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法律裁判為要件,其自首之 方式係用語言或書面、自行或託人代行,尚無限制,然託人 以語言代行自首者,必須委託人有委託他人代行自首之意思 ,受託人亦有代行自首之事實,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6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機關尚未 掌握確切之證據得以合理懷疑其涉有本案業務侵占罪嫌前, 即主動委請律師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明,日後並配 合調查,此有刑事自首狀1份附卷可憑(見他字影卷第1頁至 第7頁),足認被告在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 涉犯業務侵占罪前,即主動告知有本案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 ,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 利用擔任告訴人碁崴公司會計而掌管資金之機會,將上開款 項挪為己用,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殊 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 已與告訴人碁崴公司達成和解,現均有依約履行分期還款等 情,有和解筆錄及轉帳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47 頁至第48頁、第131頁、第135頁),足認被告確有悔悟之心 及賠償告訴人碁崴公司之誠,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現在家幫忙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⒈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99年10月5日、100年5月5日、101 年8月3日、101年10月5日、102年4月3日、103年5月30日



,分別將碁崴公司之4萬元、3萬元、47萬元、4萬元、45, 000元、6萬元等款項挪為己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49、65、68、84、附表二編號13),因認被告涉犯業務侵 占罪嫌云云。
  ⒉惟查:上開款項,或為被告之薪資,或受關世忠指示而提 款,或係被告向關世忠之借款,均非屬告訴之範圍等情, 業據關世忠、告訴代理人張峪嘉律師供陳在卷(見他字影 卷㈢第280頁反面),並有碁崴公司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㈧ 狀、刑事綜合告訴理由意旨㈠狀等件可證(見偵續卷㈠第28 3頁、第285頁、第287頁、第289頁、他字卷㈢第74頁), 是該部分款項顯與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無涉。  ⒊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上開行為有涉犯業務侵占罪嫌部分,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該等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前 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公布修 正,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 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 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而無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 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 )相關規定。
 ㈡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共計846萬2,812元(計算式:599萬6,46 2元+156萬6,350元+90萬元=846萬2,812元),碁崴公司另對 被告提起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重 訴字第233號判決判命被告應給付碁崴公司800萬元之本金及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確定(見本院卷㈡第45頁至第 46頁),嗣雙方於本案審理中復達成「由被告分期給付碁崴 公司450萬元」之和解條件,碁崴公司並同意不再持上開民 事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對被告名下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7頁至反面),足 徵碁崴公司係衡量本案犯罪所失之財產利益及民、刑事訴訟 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所生之勞費後,願意接受上開和解條件 ,以終結雙方間一切紛爭之意,承此,本案當無再依循「國 家對於被告全部犯罪所得必須絕對沒收」之必要,蓋碁崴公 司因本案而對被告所生之民事求償權,已因法院為雙方調解 成立而有質、量上之改變(即碁崴公司已接受被告分期給付 450萬元,而拋棄其餘請求),若再對被告就和解金額450萬



元以外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影響被告之清償能力, 而使碁崴公司無法再依上開和解條件取得被告之賠償;易言 之,若再就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堪認顯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 左列金額存/匯之帳戶 相關證據 1 96年4月30日 5,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即被告父親)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為渣打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5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2 96年6月6日 6,0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6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3 96年6月6日 3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6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5頁)。  4 96年7月19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7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6頁)。 5 96年7月31日 5,4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74頁反面)。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6 96年9月6日 5,4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7 96年9月28日 5,4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8 96年11月2日 6,0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9 96年11月2日 2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8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7頁)。 10 96年11月30日 5,4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9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11 96年12月17日 3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7頁)。 12 97年1月7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9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7頁)。 13 97年1月7日 11,0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0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14 97年2月1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0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8頁)。   15 97年3月4日 30萬元 許志豪之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 一、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㈠第327頁)。 16 97年3月6日 2萬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0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反面)。 17 97年4月30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0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8頁)。   18 97年6月5日 2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0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反面)。   19 97年12月4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2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1頁)。   20 97年12月16日 20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2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1頁)。   21 98年5月7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3頁)。   22 98年5月27日 7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5頁)。 23 98年5月27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4頁)。   24 98年7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5頁)。 25 98年7月6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4頁)。   26 98年7月6日 32,000元 邱秀霞(東正汽車修護廠)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7頁)。 27 98年8月5日 29,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4頁)。   28 98年8月5日 32,000元 邱秀霞(東正汽車修護廠)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8頁)。 29 98年9月4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5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5頁)。   30 98年10月6日 4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6頁)。   31 98年10月6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5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5頁)。   32 98年11月5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6頁)。   33 98年12月4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6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6頁)。   34 98年12月4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6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6頁)。   35 99年1月6日 1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6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6頁)。   36 99年3月3日 1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6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7頁)。   37 99年4月7日 2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7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7頁)。   38 99年5月21日 2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8頁)。 39 99年6月3日 4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7頁)。 40 99年6月3日 3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8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8頁)。   41 99年6月30日 2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8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7頁)。   42 99年6月30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8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反面)。 43 99年9月6日 7萬元 許志豪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89頁)。 44 99年12月6日 53,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9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0頁)。   45 99月12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9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8頁)。   46 100年1月28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0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1頁)。   47 100年5月5日 2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0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9頁)。   48 100年6月3日 1,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0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2頁)。 備註: 被告之薪資為45,000元,然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額為46,000元,該多餘之1,000元即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 49 100年8月5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1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3頁)。   50 100年8月5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1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9頁)。   51 101年1月20日 4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4頁)。 備註: 被告之薪資為45,000元,然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額為9萬元,該多餘之45,000元即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 52 101年2月3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4頁)。 53 101年3月6日 5萬元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3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0頁)。   54 101年4月30日 28,22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5頁)。 55 101年5月15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5頁)。 56 101年5月30日 10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新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3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120頁)。 57 101年6月6日 7萬元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3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1頁)。   58 101年7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台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113頁)。 59 101年7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1頁)。   60 101年8月6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7頁)。 61 101年9月5日 4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8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卷㈠第271頁)。   62 101年10月5日 10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新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120頁反面)。   63 101年10月25日 3,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9頁)。 64 101年11月28日 596,207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新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9頁)。 65 102年4月3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3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18頁)。 66 102年7月9日 31,525元 東正汽車修護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53頁)。 備註: 許育玲胞弟開設之汽車修護廠,由許育玲掛名為負責人 67 102年8月13日 12,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6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3頁)。 68 102年8月13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6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3頁)。 69 102年9月5日 16,969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15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4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7頁)。 70 102年9月5日 35,38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7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7頁)。   71 102年10月17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5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8頁)。   72 102年10月17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8頁)。 73 102年12月20日 38,22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0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64頁)。   74 102年12月31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1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65頁)。 75 103年1月2日 23,341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76 103年1月3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77 103年1月6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備註: 被告之薪資為45,000元,然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額為14萬5,000元,該多餘之10萬元即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 78 103年1月7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69頁)。 79 103年1月29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4頁)。 上開金額共計: 599萬6,462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匯款金額 左列金額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96年7月31日 32,000元 蘇瑞玟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74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61頁至第164頁)。 2 96年9月6日 10萬元 蔡慧蘭之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現為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2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97頁至第99頁)。 3 96年12月7日 10萬元 陳慧琪之臺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96頁)。 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107年6月13日(107)北桃密字第87號函(見偵續卷㈡第95頁)。   4 97年10月31日 10,500元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22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5 98年3月5日 966元 安泰人壽保險(股)公司之中信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34頁)。 6 98年5月7日 10,500元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0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7 98年7月6日 11,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6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8 98年8月5日 11,000元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8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9 98年9月4日 11,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3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10 98年11月5日 22,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6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11 99年2月11日 3萬元 林綵彤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67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65頁至第167頁)。 12 100年11月18日 22,498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李淑珍之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20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㈡第65頁至第67頁、第177頁至第179頁)。  13 101年10月9日 $40萬元 凡成工程行潘海清之玉山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碁崴永豐帳戶之匯款交易查詢紀錄(見偵續卷㈢第9頁)。 14 101年11月9日 36萬7,500元 凡成工程行潘海清之玉山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碁崴永豐帳戶之匯款交易查詢紀錄(見偵續卷㈢第11頁)。 15 102年7月9日 24,31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趙國雄之上海商銀土城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1頁)。 16 102年7月9日 12,188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潘海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0頁)。 17 102年7月9日 12,5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凡成工程行潘海清之玉山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3頁)。 18 102年7月9日 24萬1,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李承諭之土地銀行中科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4頁)。 19 102年7月9日 10萬2,455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林怡君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外放附件二卷第53頁)。 20 103年1月29日 44,933元 陳慧琪之玉山銀行木柵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8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77頁至第85頁)。   上開金額共計: 156萬6,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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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正汽車修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