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048號
TPDM,108,易,1048,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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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亞臻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輔 佐 人 金建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
1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丙○○前因甲○○所飼養寵物之醫療糾紛而引發網路發言 之訟爭,乙○○竟於前開訟爭尚未平息之際,又基於意圖散佈 於眾之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其個人臉書帳號 「Lisa King」公開發表標題為:「別把詐騙手法再說成是 網路行銷了好嗎?」、內文包含:「花錢請假廣告的帳號來 自己的粉絲官網上幫自己歌功頌德,讓人民誤認這個醫生醫 術高明、和氣善良…這個就是買來的名聲嗎?我從來不知道 ??原來連專業人士都只想買假名聲方便業績賺錢就好?.. .還被高傲的醫生告的很無奈!因為我連問都不能問了,請 人傳話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到他?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 你限制呢?真的!黃醫生!請你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 敢說?應該害怕的不敢說話過生活?...所以當假帳號們罵 我辱我酸我黑我…他們可都是為了保你的名聲啊!請問?這 些人既然都是不存在的假帳號?所以我被罵被威脅恐嚇?是 我倒霉嗎?你這個醫者仁心?不在意不在乎〜因為你根本就 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了?不是嗎?我會讓大家都知道, 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寵愛寶貝的生命?交給只會製 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的醫生!」等語之貼文(下稱本案 貼文,全文詳附表),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以此方式妨害丙○○之名譽。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 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96年3月21日公布、同 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 乙○○被訴涉犯之罪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屬刑 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依上開規定得行獨任審判 。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業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亦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各該證 據之證據能力復無爭執,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在Facebook網站上公開發表本案貼文,惟 矢口否認有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丙○○之行為,辯稱:伊寫的 文章不是針對告訴人虛構事實,伊是看了網路的文章在說明 社會現象,很多的行銷公司會賣假帳號衝人氣,社會很多在 探討,伊是看了這些文章寫的心得,伊在網路也有發現1篇 文章說醫美、官員買廣告,所以伊想到伊的經驗,伊被告訴 人告,告訴人與伊朋友在貓咪的治療上有爭吵,引發了網路 的攻擊,伊曾經有在告訴人的網站發言,但是告訴人都不針 對伊回應,不針對伊的問題而說明,伊與朋友有找動保局的 人協調,但是告訴人拒絕出席,告訴人還跟動保局的人說叫 伊不要再做這樣的事情,伊覺得告訴人的態度很奇怪,為什 麼不正面解決,而告訴人之後還把伊與伊朋友的電話錄音交 給一個渠等都不認識的人;伊從來沒說告訴人買假帳號,伊 提到買帳號是說這些行業有官員、醫生有買假帳號;伊告網 友時有問檢察官說為什麼都找不到這些人,但其中1個網友 有跟告訴人拿到錄音檔,伊不知道要如何分辨假帳號,為什 麼檢察官也找不到人,就連交付錄音檔的網友都找不到,伊 合理懷疑霸凌伊的人是假帳號,依照伊的遭遇伊會這樣聯想 ,伊去跟檢察事務官開庭時,事務官還說現在假帳號很多, 所以伊是聽到事務官這樣說,才認為現在網路上有很多利用 這樣的假帳號霸凌云云。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可資參照。又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 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 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 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 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 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 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 價值。然須在行為人之言論須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 之情況下,始能為求民主社會之健全發展而使個人名譽權為 讓步。如行為人之言論並非合理評論可受公評之事,而係逾 越合理範圍之謾罵或流於非理性之人身攻擊,此時如僅因行 為人批評之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即認其個人名譽權 對於不合理之批評、辱罵亦須退讓,實非促進民主社會進步 之方法。又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 期其涇渭分明,意見之表達,時有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夾論 夾敘之情形,如行為人之言論係混雜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非不得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而免責,惟刑法第311 條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為前提,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亦須在適 當之範圍為評論,始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而非刑法 所處罰之對象,如已逸脫合理評論之範圍,仍不能脫免違法 侵害他人名譽權依法應受之刑罰。
㈡被告與告訴人因證人甲○○所飼養寵物之醫療糾紛而引發網路 發言之紛爭,告訴人因而於106年9月5日對被告與證人甲○○ 提出加重誹謗之告訴(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10548號, 此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告亦於106年與107年間對告訴 人及其他網友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5962、5963、5964號、107 年度他字第1390號),被告於前揭臺北地檢署受理之妨害名 譽案件尚未偵查終結之際,即於107年9月間以網際網路設備 連結至Facebook網站,公開發表上開標題為「別把詐騙手法 再說成是網路行銷了好嗎?」之本案貼文,於該貼文中記載 「花錢請假廣告的帳號來自己的粉絲官網上幫自己歌功頌德 ,讓人民誤認這個醫生醫術高明、和氣善良…這個就是買來 的名聲嗎?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連專業人士都只想買假名 聲方便業績賺錢就好?...還被高傲的醫生告的很無奈!因 為我連問都不能問了,請人傳話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到他? 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你限制呢?真的!黃醫生!請你告



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應該害怕的不敢說話過生活 ?...所以當假帳號們罵我辱我酸我黑我…他們可都是為了保 你的名聲啊!請問?這些人既然都是不存在的假帳號?所以 我被罵被威脅恐嚇?是我倒霉嗎?你這個醫者仁心?不在意 不在乎〜因為你根本就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了?不是嗎 ?我會讓大家都知道,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寵愛寶 貝的生命?交給只會製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的醫生!」 (全文詳附表)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易字卷第313 頁),且據證人即告訴人丙○○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35 9頁至第369頁),並有本案貼文、新北地檢署寄予被告關於 上開106年度他字第5962、5963、5964號、107年度他字第13 90號案件之函文等件附卷可考(見107年度偵字第21283號卷 第323頁、第463頁至第467頁),堪認為真。 ㈢被告雖辯稱上開貼文內容是於107年9月27日發表,並非107年 9月26日,該貼文不是針對證人丙○○虛構事實,其是看了網 路的文章在說明假帳號的社會現象,其合理懷疑在網路上留 言霸凌其的人是假帳號,證人丙○○還跟動保局的人說叫其不 要再在網路上提到證人丙○○云云,惟查:
 ⒈觀卷附證人丙○○於偵查中提出之本案貼文列印資料(見107年 度偵字第21283號卷第323頁),其上顯示發表貼文之時間為 9月26日下午5時(即"September 26 at 5:00 PM"),且前 開貼文列印資料形式上並無偽造之情形,又該貼文之發表時 間除顯示為9月26日外,並有顯示精確時點(按即"at 5:00 PM"),可認前開貼文列印資料所顯示之畫面係於107年9月2 6日當天即截圖,證人丙○○亦證稱前開貼文係在其看到之後 就截圖(見本院易字卷第368頁),而前開貼文內容為被告 所發表,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況證人丙○○於偵查中提出此份 貼文列印資料時並無假造貼文時間之動機,是上開貼文列印 資料形式上應為真正。被告固於109年2月6日準備程序中提 出貼文列印資料1份以證明其本案貼文係於107年9月27日所 發表(見本院易字卷第317頁至第319頁),然觀被告提出之 前開貼文在日期旁有鎖頭符號可知,該貼文於被告列印時係 「不公開」之狀態,並非該本案貼文一開始發表時之「公開 」狀態,是難認被告列印之貼文確為被告初次發表之貼文, 況被告可自行刪除、編輯或重發貼文,是被告所提出之107 年9月27日貼文極有可能為被告嗣於107年9月27日所重發者 ,自不能僅以被告提出之上開107年9月27日貼文列印資料逕 認本案貼文係於107年9月27日始發表在Facebook網站上。 ⒉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本案貼文是公開的,被告 並無限制閱覽的身分,其是因為證人甲○○對其提告之案件尚



在偵查,故其會特別關心被告有無在網路上發表相關言論, 才發現本案貼文;本案貼文中所載其花錢請假廣告這部分與 事實不符;再者其並沒有要被告不要在網路上亂提上開寵物 醫療糾紛之事;被告說其沒有道德做一個醫師,說其沒有醫 德,這對其名譽及其爾後之醫療行為都造成很大的困擾;那 段時間被告只有針對其,被告從頭到尾都一直在攻擊其,所 以本案貼文是在講其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63頁至第364頁 、第369頁)。而被告既辯稱伊是聯想到自己被提告與被網 路霸凌的經歷故撰寫本案貼文,則顯然被告在本案貼文中所 指之「醫生」、「黃醫生」即是指證人丙○○。且一般人對獸 醫也常直接稱為「醫師」或「醫生」,此觀卷附之網路留言 列印資料(見107年度偵字第21283號卷第405頁至第461頁) 以及被告自己在本案貼文中所寫「還被高傲的醫生告的很無 奈」、「黃醫生!請你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 、「因為你根本就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了?不是嗎?我 會讓大家都知道,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寵愛寶貝的 生命?交給只會製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的醫生!」等語 也稱呼證人丙○○為「醫生」即明。又被告於上開臺北地檢署 106年度他字第10548號案件尚在偵查之期間,即又在Facebo ok網站上公開發表本案貼文,內文清楚載明「還被高傲的醫 生告的很無奈!因為我連問都不能問了,請人傳話叫我別再 網路上亂提到他?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你限制呢?真的 !黃醫生!請你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應該害怕 的不敢說話過生活?我想你該回答我了!之前我問你的醫療 問題,你全部不回應?甚至刪除!就因為你是這麼藐視人民 嗎?那些在網路上侮辱我的網友們〜許多自稱是醫生的病患 們,都說出面幫醫生說話!只是為了要幫一個好醫生?真是 情深義重……所以當假帳號們罵我辱我酸我黑我…他們可都是 為了保你的名聲啊!」等內容,以當時證人丙○○與被告、證 人甲○○間關於網路上妨害名譽之訟爭尚未平息之時空背景, 認識證人丙○○、被告、證人甲○○以及知悉上開寵物醫療糾紛 事件的人均有可能輕易聯想到本案貼文裡寫的「黃醫師」就 是指證人丙○○。
⒊本案貼文中遭被告所指謫之「醫生」、「黃醫生」既可認係 指證人丙○○,則被告在本案貼文中記載:「原來道德標準要 求高的人才們?竟然是花錢請假廣告的帳號來自己的粉絲官 網上幫自己歌功頌德,讓人民誤認這個醫生醫術高明、和氣 善良…這個就是買來的名聲嗎?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連專 業人士都只想買假名聲方便業績賺錢就好?那請問?我們到 底是否能夠信任你的醫療技術嗎?我不想以後都對看醫生有



陰影疑慮……因為我被騙怕了〜還被高傲的醫生告的很無奈! 因為我連問都不能問了,請人傳話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到他 ?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你限制呢?真的!黃醫生!請你 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那些在網路上侮辱我的 網友們〜許多自稱是醫生的病患們,都說出面幫醫生說話! 只是為了要幫一個好醫生?真是情深義重……所以當假帳號們 罵我辱我酸我黑我…他們可都是為了保你的名聲啊!請問? 這些人既然都是不存在的假帳號?所以我被罵被威脅恐嚇? 是我倒霉嗎?你這個醫者仁心?不在意不在乎〜因為你根本 就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了?不是嗎?我會讓大家都知道 ,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寵愛寶貝的生命?交給只會 製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的醫生!」等語,顯然係在指謫 證人丙○○請「假帳號」提高自己聲望與辱罵被告,則被告辯 稱:伊從來沒說告訴人買假帳號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⒋被告雖辯稱檢察官找不到網路霸凌伊的人,所以伊合理懷疑 霸凌伊的人是假帳號云云,然觀被告所提出之新北地檢署關 於106年度他字第5962、5963、5964號、107年度他字第1390 號案件之函文內容,其上係分別記載:「依法務部106年11 月27日法檢決字第10604537090號函暨臉書公司與法務部協 議事項說明所示,有關妨害名譽案件,該公司表示涉及言論 自由問題,原則上不提供言論内容之相關資料,但可協助移 除該不當言論,是本件屬妨害名譽案件,臉書公司無法提供 被告吳茗萌等人帳號申登人資料,本件無從確定被告之真實 姓名及年籍資料,台端亦於警詢中表示不知道被告等人之真 實姓名年籍資料,則被告之出生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均 不詳,本件既無法查明該被告之確實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 居所,縱使該被告涉有罪嫌,亦因不備起訴程式,法院仍然 無法受理」、「上開案件,經查被告吳若萌等51人之年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均不詳,經按臺端所提供之被 告資料函查臉書公司,該公司無法提供帳號及申登人資料, 又台端亦表示不知其等年籍資料。本件既無法查明該被告之 確實年籍、住居所,告訴狀所載該被告姓名是否真實複未可 知,即使該被告涉有罪嫌亦因不備起訴程式,法院仍無法受 理」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1283號卷第463頁、第467頁) ,由前開函文內容可知並非檢察官找不到被告欲提告之人, 而是Facebook公司不提供帳號申登人之資料,且被告亦表示 不知道那些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故檢察官無法偵查起訴 。是由上開案件之偵查結果顯然不能推導出被告欲提告之網 友並非真實存在之人,亦即並無法合理認定被告欲提告之網 友均為假帳號,故被告此節所辯亦不足為採。被告既無合理



依據可認其所稱網路霸凌之網友均為假帳號,其在本案貼文 中指謫證人丙○○請假帳號提高自己聲望並辱罵被告等情,自 屬無據。
 ⒌末查,證人丙○○並未請動保處人員傳話要求被告與證人甲○○ 不要繼續在網路上提到上開寵物醫療糾紛,是動保處人員自 行建議證人甲○○與其朋友不要繼續在網路上提到此事等情, 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 373頁至第374頁),故被告在本案貼文中記載:「請人傳話 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到他?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你限制 呢?真的!黃醫生!請你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 應該害怕的不敢說話過生活?」等指謫證人丙○○限制其言論 自由之語,顯非事實。
 ⒍綜上所述,被告並無合理憑據可認證人丙○○有請假帳號提升 自己聲望並攻擊被告以及限制被告言論自由,即逕在網路上 公開指謫證人丙○○請假帳號帶風向、叫人傳話要被告不要繼 續在網路上提到上開寵物醫療糾紛等情,並進而稱證人丙○○ 根本就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只會製造形象、沒有半點 同理心云云,其所述既無法認為屬實,且亦非善意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是被告在Facebook網站公開發表 本案貼文,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足使證人丙○○在社會 上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 公布,並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10條 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310條第 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僅罰金刑不同,新 法之最高罰金刑為3萬元,舊法之最高罰金刑為1,000元,惟 因舊法之罰金刑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就其 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規定之結果,其最高罰金刑實際上亦 為3萬元,新舊法之罰金刑事實上並無差異,自毋庸為新舊 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按刑法分則中「公然」2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 為要件。被告於Facebook網站所公開發表前揭具有誹謗內容 之語句,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符合上開「公然」之要 件。是被告公然在Facebook網站刊登足以影響證人丙○○社會 上之人格、名譽評價之言論,已該當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爰審 酌被告因與證人丙○○間發生上述網路言論糾紛,遭證人丙○○



提告,且自己提告之對象未能繼續偵查,感到不滿而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之Facebook網站上公開發表足以貶損證人丙 ○○社會評價之言論,不當侵害證人丙○○之名譽,其行為並非 可取,犯後否認犯罪,飾詞卸責,並無悔意,兼衡其犯罪手 段、所生損害、素行、智識、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別把詐騙手法再說成是網路行銷了好嗎?我實在聽不下 去了……請別誤了行銷專業的名聲好嗎?人家專研的行 銷是用創意觀察的獨特結果〜詐騙手法是利用人民善良 的信任價值,不知情的被欺騙消費的!我真的不知道為 什麼偷人民個資?做假新聞、做假廣告、拿去接想上網 的廠商客戶,然後假的廣告欺騙人民信任而消費?這種 騙到的業績?就是行銷專家了?就可以在網路上隨便亂 罵髒話罵無辜的人民了?這是對的嗎?看到連醫生?媒 體、官員、企業主…都在這些名單上…我真的不知道? 原來道德標準要求高的人才們?竟然是花錢請假廣告的 帳號來自己的粉絲官網上幫自己歌功頌德,讓人民誤認 這個醫生醫術高明、和氣善良…這個就是買來的名聲 嗎?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連專業人士都只想買假名聲 方便業績賺錢就好?那請問?我們到底是否能夠信任你 的醫療技術嗎? 我不想以後都對看醫生有陰影疑慮……因為我被騙怕了〜還被高傲的醫生告的很無奈! 因為我連問都不能問了,請人傳話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 到他? 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你限制呢?真的!黃 醫生!請你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應該害怕 的不敢說話過生活? 我想你該回答我了!之前我問你的醫療問題,你全部不 回應?甚至刪除!就因為你是這麼藐視人民嗎? 那些在網路上侮辱我的網友們〜許多自稱是醫生的病患 們,都說出面幫醫生說話!只是為了要幫一個好醫生? 真是情深義重……所以當假帳號們罵我辱我酸我黑我… 他們可都是為了保你的名聲啊! 請問?這些人既然都是不存在的假帳號?所以我被罵被 威脅恐嚇?是我倒霉嗎?你這個醫者仁心?不在意不在 乎〜因為你根本就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了?不是 嗎?我會讓大家都知道,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 寵愛寶貝的生命?交給只會製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 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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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