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貝君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季為、胡恩榕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