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90號
TCDV,109,重訴,290,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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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白筱鈴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 億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848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繳裁判費7382萬2000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9 年4 月 23日送達至原告住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復無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收受,而寄存於送達地之警 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等情,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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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