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4號
TCDV,109,重訴,114,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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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黃麗玉 
      許雅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 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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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