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88號
TCDV,109,訴,888,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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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范志強 
訴 訟 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巧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巧純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巧純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邀同被告吳巧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 、約定書、保證書,約定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借款初 次撥付日(即105 年8 月31日)起至108 年8 月30日止,按 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68(現為年率百分 之2.75)計算利息,並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36 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及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被告巧悅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107 年7 月26日與原告簽訂增補約 據,約定自107 年5 月31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為寬限期, 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寬限期內應按月於每月31



日繳付利息,寬限期滿後,以1 個月為1 期,自第1 期至第 10期止,每期攤還50,000元,餘欠屆期悉數清償。詎被告巧 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7 年9 月30 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993,263 元,且被告吳巧純 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巧純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約定書、保證書、增補約據、綜合歸戶查詢、歷史資料 查詢等影本為證,而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吳 巧純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巧純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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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