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1號原 告 壬男 法定代理人 壬男之父被 告 張宇智 張建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被 告 潘麗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