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陳奕興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陳張火清
被 告 謝秋香
被 告 陳俊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李素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科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11號返還受託保管之不動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前提乃原告為系爭房地 所有權人,被告答辯內容為合資建屋,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和 成為實際所有權人,僅係借名登記在原告之買賣前手(亦係 元告之父)陳和盛名下,是系爭房地「是否為陳和成、陳和 盛二人合資興建、系爭房地實際所有權歸屬」,即為本案原 告得否請被告遷讓房屋之前提事實,此與前案被告訴請原告 返還受託保管不動產之基礎事實和爭點相同、兩造當事人復 相同(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 第611號),為避免認定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