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有權佔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42號
TCDV,109,訴,174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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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2號
原   告 陳世財 
被   告 鄭又誠 

      鄭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有權占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24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36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陳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如逾期未陳報,應於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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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