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31號
TCDV,109,訴,1731,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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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兆盛 

被   告 廖淑楨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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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