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周玉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85 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4月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4月21日送達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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