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83號
TCDV,109,訴,1583,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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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1元,而該裁定已 於109 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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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