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80號
TCDV,109,訴,1580,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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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0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 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 647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 萬 0,001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109 年3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 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 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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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