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31號
TCDV,109,訴,1131,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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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廖坤賢 
被   告 大金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媛 


被   告 林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大金冷氣空調有限公司(下稱大金公司)邀同被告陳淑 媛、林奇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與原告簽 訂授信契約書,約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於 同年月12日動撥借款共計200 萬元,授信期間自108 年7 月 12日起至111 年7 月12日止,採被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 率1.77% (目前合計為年率2.85% )計息;遲延給付時,除 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 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違約金。惟被告大金公司、被告陳淑媛及同一負責人之關 係企業全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捷公司),發生使用票據 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被告陳淑媛及關係企業全捷公司並已 通報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經被告通知其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大金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1,722,215 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淑媛林奇峰為被告大金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 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催告函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9頁至第 4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 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㈢本件被告大金公司向原告借貸前開金額,而未依約還款,尚 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 陳淑媛林奇峰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原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1,600,000元 │1,377,775元 │自108 年12月12│自109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計算│
│ │ │ │,按週年利率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2.85%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400,000 元 │344,440 元 │自108 年12月12│自109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計算│
│ │ │ │,按週年利率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2.85%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總計│2,000,000元 │1,722,21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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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金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