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3號
TCDV,109,補,993,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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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莊雅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7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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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