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莊雅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7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