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唐阿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勇間請求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