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99號
TCDV,109,補,899,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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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唐阿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勇間請求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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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