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拆遷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94號
TCDV,109,補,894,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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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陳聿婕 
      鄭秀琴 
      陳坤佶 
      陳坤村 
      陳坤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財 

被   告 張陳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6,910元
(係依原告聲請函詢重劃會發放金額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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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