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紀建豪 被 告 張和煥 張和丞 張和堯 張玉惠 張玉芳 張玉貞 張和斌 房秀祿 房柾雄 房明雄 房森雄 房芳如 劉芳甄 張和傑 詹昭湟 詹昭唐 詹琇珠 黃詹綉嬌 詹昭鵬 林助信律師即陳張阿錦之遺產管理人 張林慧津即張泰豐之繼承人 張如媛即張泰豐之繼承人 張和群兼張泰豐之繼承人 張和立兼張泰豐之繼承人 陳智偉即陳運和之繼承人 陳慧如即陳運和之繼承人 陳慧禎即陳運和之繼承人查上列當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1,93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面積876.4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21=1,201,9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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