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8號
TCDV,109,補,86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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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紀建豪 



被   告 張和煥 
      張和丞 
      張和堯 
      張玉惠 
      張玉芳 
      張玉貞 
      張和斌 
      房秀祿 
      房柾雄 
      房明雄 

      房森雄 
      房芳如 

      劉芳甄 
      張和傑 
      詹昭湟 
      詹昭唐 
      詹琇珠 
      黃詹綉嬌
      詹昭鵬 

      林助信律師即陳張阿錦之遺產管理人

      張林慧津即張泰豐之繼承人

      張如媛即張泰豐之繼承人

      張和群兼張泰豐之繼承人

      張和立兼張泰豐之繼承人

      陳智偉即陳運和之繼承人

      陳慧如即陳運和之繼承人

      陳慧禎即陳運和之繼承人

查上列當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1,93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
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面積876.41平方公尺
原告之應有部分3/21=1,201,9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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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