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何國群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林育弘律師
被 告 何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609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
下稱系爭房地)為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應
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94萬41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部分,面積77平方
公尺,依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1,720元/平方公尺,計算
為7,832,440元;建物部分,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課稅現值為55,800元,合計為7,888,
240元,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2為3,944,1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