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79號
TCDV,109,補,479,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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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何連榮 
被   告 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7年5月至10
  9年2月工作期間被扣除之工資新臺幣(下同)56,300元。㈡
  預告工資33,000元。㈢資遣費43,750元。㈣未提繳自107年5
  月至109年2月之勞工退休金6%共計63,000元(計算式:3,00
  0元×21個月=6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96
  ,0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惟因勞動事件處理
  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本件原告之請求均屬之,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計算式:2,100元×2/3=1,4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0元(計算式:2,100元
  -1,400元=7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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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