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98號
TCDV,109,補,119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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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784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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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