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80號
TCDV,109,補,1180,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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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最  
訴訟代理人 吳筱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顯等3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陳國顯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國顯等3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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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