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最
訴訟代理人 吳筱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顯等3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陳國顯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國顯等3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