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6號
TCDV,109,補,1166,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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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阮語豔 

      阮顏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及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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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