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阮語豔
阮顏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及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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