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提升環保工程設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1號
TCDV,109,補,1161,202005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張渝江 

本件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對被告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非因財
產權之訴訟,經核依據前揭條文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然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僅繳納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有本院編號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為證,是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計算式為3,000元-2,000元=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