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魏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淑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370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