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54號
TCDV,109,補,1154,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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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魏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淑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370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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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