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46號
TCDV,109,補,1146,202005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中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懋巨鎮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
中盛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