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李葒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