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37號
TCDV,109,補,1137,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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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趙尚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80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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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