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趙尚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80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