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00號
TCDV,109,補,1100,202005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韓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21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