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82號
TCDV,109,補,1082,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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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君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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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