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79號
TCDV,109,補,1079,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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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馬鈺瑩 
      馬威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家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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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