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馬鈺瑩
馬威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家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