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津
送達代收人 許旭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
109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057,2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694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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