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9號
TCDV,109,補,1069,2020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津 
送達代收人 許旭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
  109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057,2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694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