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58號
TCDV,109,補,1058,202005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蔡勝陽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林育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男即合誠起重行吳道龍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5,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