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蔡勝陽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林育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男即合誠起重行、吳道龍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5,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