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68,854 元,應繳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
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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