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李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禎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0383 號),惟被告寶禎興
業股份有限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70,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