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89年度,43號
TPDV,89,勞訴,43,20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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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八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楊弘存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八號六樓
  被   告 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0五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0五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五九號八樓
        李漢鑫律師 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柒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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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