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毓禾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服務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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