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10號
TCDV,109,補,1010,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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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毓禾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服務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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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