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9年度,4號
TCDV,109,簡,4,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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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哲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寄生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簡字第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0,1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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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寄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