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哲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寄生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簡字第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0,1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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