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119號
TCDV,109,監宣,119,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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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胡紹源 

代 理 人 闕士超律師
相 對 人 游淨玲 
程序監理人 楊銷樺律師
關 係 人 游本志 
      游本誠 
      游淨玉 
      游淨芬 
上4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因缺氧性腦 病變、腹膜炎併敗血症等症,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按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 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 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 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 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 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三、經本院審酌楊銷樺律師為經司法院造冊由南投律師公會推薦 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處 理家事事件知識、身心障礙者工作知識與能力及家庭系統動 力知識之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復已向本院陳明願擔任 本件程序監理人等語,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 定,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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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