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于中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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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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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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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③除已陳報者外,「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
│ 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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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4月│
│ 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
│ 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
│ 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4月│
│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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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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