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45號
TCDV,109,法,145,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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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素連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陸府生活美學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素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陸府生活美學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之修正後內容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陸府生活美學教育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 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 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章程之民國109年3月20 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 登記證書為證,信為真正。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 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定亦無抵觸 ,上開變更之捐助章程並已經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8 日中市教終字第1090027994號函同意變更,有函文在卷可佐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爰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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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