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9年度,6號
TCDV,109,智,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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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州艾瑞佳商貿有限公司呂佳偉呂怡珊、尤
佳琪、蔡宛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先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這個裁定已經於109年5月8日送達原告(於109年4月28日 寄存送達,經十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三、原告逾期到現在還沒有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 聲請也缺乏宣告之依據,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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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州艾瑞佳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