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郭榮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 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里○○街000號寄發,該信函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四六一一號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 謄本及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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