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28號
TCDV,109,司聲,728,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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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劉黃秋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張玉蘭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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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