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劉黃秋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張玉蘭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回報此頁面錯誤